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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离休、退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4、出境定居;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注:已采取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的,在还清贷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职工提取和转移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材料(A4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异地购买自住住房)
1、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身份证,同时提供售房单位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额,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之内。
2、购买二手房。①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收费票据、完税发票和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完税发票上的交易价格,申请提取时限为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②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及支取的,提供二手房交易协议、房屋价值评估确认书、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划转通知书、40%购房款的交款凭证、买卖双方及银行确认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支取金额与贷款资金一并划入银行托管账户内,支取与贷款总金额不超过交易总额的60%。申请提取时限为交易协议签定之日1年之内。
3、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发票(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期交款)并提供拆迁人出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拆迁安置差价。款项划入拆迁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1年之内。
(二)、自建、翻建自住住房
在城区的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身份证。在农村的提供乡镇一级土地所及村建站批准的自建、扩建或翻建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证明、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物件,下同)
提供房产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四)、离(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身份证。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六)、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护照、身份证。
(七)、偿还贷款本息
1、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提供提前一次性还款清单(盖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结婚证。提取金额不超过一次性还款的金额。申请提取时限为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
2、偿还住房公积金按揭或抵押贷款。提供贷款还款对账明细单(盖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结婚证。提取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还款总额。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对账明细单(盖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提取金额为上年度还款总额。
4、部分结清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部分结清清单(盖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结婚证。提取金额不超过部分结清的金额。
(八)、提取支付房租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或者遗赠证明。不能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的,提供缴存单位同意提取人代办提取的证明,提取资金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内,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调到省外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调入单位的证明文件、身份证。
(十一)、其它特殊情况
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和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职工因辞职、辞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提供辞职批文、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如有新单位须将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可提取个人公积金存款余额。
(十二)、本省内工作调动的公积金转移
提供单位的工作调动证明、身份证,新工作单位的公积金账户、账号、开户行(用于公积金转移)。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及办理时限
职工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表格及凭证 借款人填写表格并备齐材料 单位核实并盖章 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 个人到承办银行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的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的内容必须注明委托代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别墅除外)的专项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
(一)、贷款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当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银行贷款记录,在本市辖区内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
(二)、贷款类型
1、住房抵押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供自有的或他人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的房产需先进行价值评估,并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2、按揭贷款。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在该房地产开发商愿意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材料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需办理所购商品房房屋保险手续。
3、二手房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在房产交易前可申请贷款(具体贷款手续详见二手房贷款流程)。借款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需办理房屋保险手续。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1、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购建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就低认定。
(1)住房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依抵押物的评估价(框架结构的房屋抵押率为60%。砖混结构的房屋抵押率为50%。划拨土地抵押率为30%。住房用地为出让土地的,抵押率随房产的抵押率;住房用地为商业用地,抵押率为50%,抵押期限为10年)、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及新购建房的总价综合计定。
(2)按揭贷款。按揭比例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新购房的房价综合计定。
所有类型的贷款额度都不超过所购、建房产总价的70%,每户家庭(夫妻)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每户家庭(夫妻)每次购建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没有还清公积金贷款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职工,担保责任结束前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正式收入的50%;若有多笔贷款的,月贷款总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正式总收入的55%)、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及借款人的申请要求等综合计定。借款申请人的最长贷款期限为贷款时点到借款申请人、共同还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年限短的为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身份证。同时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加盖公章,用于转账),申请贷款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
(二)、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发票(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期交款),并提供拆迁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加盖公章,用于转账)。申请贷款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
(三)、购买二手房。卖方提供:房地产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产权人、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买方提供:二手房交易合同,房屋价值评估确认书,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资金划转通知书;40%购房款的交款凭证,买卖双方及银行确认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申请贷款时限为交易合同签定之日2年内。
(四)、自建、扩建、翻建自住住房。在农村的需提供乡镇一级土地所及村建站批准的自建、扩建或翻建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及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证明;在城区的需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同时提供承建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加盖公章,用于转账),申请贷款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2年内。
(五)、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产权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同时提供承建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加盖公章,用于转账),申请贷款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2年内。
(六)、房产抵押的。需提供房产所有人、共有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土地证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
(七)、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工资收入证明、结婚证(或未婚声明)、信誉查询声明(经信誉查询,在以往各类贷款中凡连续欠款3期以上或累计欠款6期以上的以及信用卡透支达6期的均属信誉不良)。
七、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购、建房手续(正本)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二)借款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备齐所需材料(详见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目录),经借款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将材料送至借款人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四)通知借款人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贷款承办银行发放贷款。
八、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自借款合同生效的次月起,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由受托银行直接扣收。借款人按时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将被载入不良信誉记录档案,并按银行规定被直接扣收违约金、逾期贷款利息及贷款利息复息,属信誉不良记录的,将影响本人今后各类贷款资格。
九、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贷款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从收件到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十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查询
1、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属地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进行查询。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一季度为职工寄一次对账单。
3、网上查询(中心网址:www.ptgjj.com)。操作步骤:点击“我要注册” 点击
“同意” 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后点击“下一步” 输入用户实名注册信
息,注意加*号为必输项 点击“下一步” 点击“注册” 点击“公积金对帐
单” 输入您的公积金帐号后点击“绑定”,即可查询你的公积金余额。
4、16868009语音电话查询(每分钟0.6元)。方法:拨打16868009 输入“公积金个
人账号”或“身份证号”,按“#”号键结束 号码确认无误按“1”,重输按
“2” 听取上一季度公积金明细和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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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咨询及投诉电话
直属(含城厢、历城区、北岸、湄洲岛):2212221(信贷)
2212119(支取) 2222168(政策咨询)
仙游:8266098(信贷) 8399560(支取)
涵江:3393000
秀屿:5875989
投诉电话:2222368
二00八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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